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26號聲請人 賴昌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規定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惟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定、44年度台抗字第3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賴昌煒(下稱被告)因竊盜、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原審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28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嗣被告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裁定予以羈押等情,固有起訴書、原審判決書、本院108年8月29日訊問筆錄、押票可稽,惟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執行,並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核發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9月26日竹檢德執公108執更1184字第1089034978號函、竹檢德執公108執助760字第1089034974號函(見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卷第
161、165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助文字第295號執行指揮書(見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326號卷第15頁)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既已在監執行,非屬本院羈押之人犯,而係受刑人,依前揭說明,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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