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告 杜永枰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複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被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胡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27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被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由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由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訴字第1227號案件審理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