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反訴原告 黃桂春 訴訟代理人莊正律師
林恩宇 律師 彭玉君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陽明山 國家公園管理處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計算式:810元(101年1月申報地價)×320.29平方公尺(面積)×5%×15=194,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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