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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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10號原告 張真榮 被告 許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