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告 鐘金城 被告 鐘賀民
鐘炤智 鐘盈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957建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2,5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6㎡×公告土地現值42,200元/㎡+建物課稅總現值275,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1,292,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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