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3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漢權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漢權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戶籍現係設於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之址,有債務人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因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在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又債務人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是其送達依法須為公示送達,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