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21號原告 張馨文 被告 馮蘭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審簡字第10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彥年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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