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 洪偉傑 訴訟代理人 洪江 和被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謝呂泉 訴訟代理人 游持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