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 嚴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之1條亦有明文,故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時不須擔保債權發生,僅聲請人行使抵押權時須證明對債務人已有債務存在,且限定對其擔保範圍內之債權為之,不得對非擔保範圍內之債務或債務人以外之人債務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1日發函命於7日內補正「一、請補債權證明影本(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雖於103年2月5日補正聲請人與第三人「 劉富進 」間成立之和解契約書影本,惟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債務人為「劉 張淑端 」,則聲請人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須證明對債務人 劉張淑端 已有債權存在,然該和解契約書並非聲請人對債務人劉張淑端之債務證明文件,難認聲請人對債務人已有債權存在。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對債務人之債權證明文件,依首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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