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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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228號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白浩廷
被告 方正勇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
複代理人 盧威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被告訴訟代理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姓名「 李宗翰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宗瀚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