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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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228號

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白浩廷

被告 方正勇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

複代理人 盧威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被告訴訟代理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姓名「 李宗翰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宗瀚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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