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1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