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7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768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林家楷

被告 鄭國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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