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1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巧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鑫實業有限公司、 黃敏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二、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德鑫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敏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