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5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載:並於甲○○之居處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有扣案清單及照片1張附卷可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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