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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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威氏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