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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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原告 姜玉蘭

周肇燈

被告 涂賢成 (原名 涂文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

法官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沛倫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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