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洪維德 律師 林廷翰 律師被告 呂玉文
王笙
陳昭瑋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即新北○
○○○○○○○)上列被告因涉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梁家贏
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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