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 范仁和 代理人 黃士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洪志麟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之附表所載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之面積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㈡本件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期約定為103年6月5日,惟聲請人之
聲請狀記載之清償日為103年11月10日,是否有誤載?請查明後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㈢請提出相對人洪志麟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