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39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楊明廣 律師 胡智忠 律師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訴外人 林怡君 (原名 林美女 )在被告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
0號帳戶全部往來明細到庭。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