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47號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48號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劉俊煌
蔡中豪 蔡中晟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徐泱含 被告 林敬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47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劉俊煌、蔡中豪、蔡中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敬閔被訴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劉俊煌、蔡中豪、蔡中晟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