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08號原告 黃進興
黃進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冠宏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第1項事項,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
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縣○○鎮○○巷00○00號建物(下分稱系爭17號建物、系爭19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88,30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20.51+242.10)×12,300=5,690,103元,5,690,103元+系爭17號建物課稅現值48,600元+系爭19號建物課稅現值49,600元=5,788,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請提出被告葉冠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系爭
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均勿遮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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