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建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建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暨理由書意旨參照),對行為人較為不利,是刑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此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始得為之。
二、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否則即與法律目的及法律秩序理念所在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洪建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及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分屬得易刑處分與不得易刑處分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件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2頁),是本件聲請自屬合法,合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1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0
1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各宣告刑刑期總和之外部界限,及上開前定應執行刑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11月之內部界限,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法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受刑人洪建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期│備註│││││││院│││院││││├──┼──┼────┼──────┼─────┼─┼─────┼─────┼─┼─────┼──────┼────┬───┤│1│毒品│有期徒刑│102.12.16│彰化地檢│彰│103年度訴│103.04.23│彰│103年度訴│103.05.13│彰化地檢│編號1│││危害│6月││103年度毒│化│字第221號││化│字第221號││103年度│、2號│││防制│││偵字第11號│地│││地│││執緝字第│定應執│││條例││││院│││院│││643號(│行有期│││││││││││││103年度│徒刑1│││││││││││││執字第│年1月│││││││││││││2892號)│。(│├──┼──┼────┼──────┼─────┼─┼─────┼─────┼─┼─────┼──────┼────┤103年││2│毒品│有期徒刑│102.12.16│彰化地檢│彰│103年度訴│104.04.23│彰│103年度訴│103.05.13│彰化地檢│度執更│││危害│10月││103年度毒│化│字第221號││化│字第221號││103年度│字第│││防制│││偵字第11號│地│││地│││執緝字第│1748號│││條例││││院│││院│││644號(│)│││││││││││││103年度││││││││││││││執字第││││││││││││││2893號)││├──┼──┼────┼──────┼─────┼─┼─────┼─────┼─┼─────┼──────┼────┼───┤│3│毒品│有期徒刑│102.08.26│彰化地檢│彰│103年度訴│104.01.08│彰│103年度訴│104.01.31│彰化地檢│編號3│││危害│3年10月││103年度偵│化│字第401號││化│字第401號││104年度│至6號│││防制│││字第3054號│地│││地│││執字第│定應執│││條例││││院│││院│││956號│行有期│├──┼──┼────┼──────┼─────┼─┼─────┼─────┼─┼─────┼──────┼────┤徒刑4││4│毒品│有期徒刑│102.12.04│彰化地檢│彰│103年度訴│104.01.08│彰│103年度訴│104.01.31│彰化地檢│年10月│││危害│3年10月││103年度偵│化│字第401號││化│字第401號││104年度│(聲請│││防制│││字第3054號│地│││地│││執字第│書誤載│││條例││││院│││院│││956號│為4月│├──┼──┼────┼──────┼─────┼─┼─────┼─────┼─┼─────┼──────┼────┤10月)││5│毒品│有期徒刑│102.12.08│彰化地檢│彰│103年度訴│104.01.08│彰│103年度訴│104.01.31│彰化地檢││││危害│3年10月││103年度偵│化│字第401號││化│字第401號││104年度││││防制│││字第3054號│地│││地│││執字第││││條例││││院│││院│││956號││├──┼──┼────┼──────┼─────┼─┼─────┼─────┼─┼─────┼──────┼────┤││6│毒品│有期徒刑│102.09.10│彰化地檢│彰│103年度訴│104.01.08│彰│103年度訴│104.01.31│彰化地檢││││危害│4年4月││103年度偵│化│字第401號││化│字第401號││104年度││││防制│││字第3054號│地│││地│││執字第││││條例││││院│││院│││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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