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張乃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請求計息本金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元之釋明文件,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