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8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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