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德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德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德麟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5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0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嗣經最高法院於100年3月3日以100年度臺上字第104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2月31日以100年度易字第31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上開4徒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年8月15日以100年度審簡字第80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年8月29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25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揭2徒刑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兩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0年5月17日入監後,現在監執行已逾三分之二,本院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法務部業於101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07740號函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是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