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57號聲請人 吳勝輝 代理人 謝菁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6月6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
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7年6月6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6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韋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