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27號原告 吳亮德 被告 蔡沁瑜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56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沁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吳亮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鄭富容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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