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靜怡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表:
㈠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明細表及所列各項支出之六個月
內之費用收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健保繳費收據、所得稅繳費證明),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生活費用。
㈡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六個月內之相關證據資料(如薪資單等)與勞保資料。
㈢聲請人、受扶養人及全部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㈣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聲請前二年內(自民國109年8月15日起)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㈤受扶養人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需提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全部扶養義務人為何?親屬關係?全體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需註記標示款項名稱)、補助款申請書函。
㈦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名稱、種類
?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