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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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0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劉茟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茟奇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271,704元正未給付,其中252,901元為本金;17,512元為利息;1,2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茟奇於民國111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277,036元正未給付,其中262,241元為本金;13,50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2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2901元劉茟奇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62241元劉茟奇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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