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文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邱文華因侵占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944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9441號函暨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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