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黃柏齊 相對人即債務人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張越富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怡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玖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