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15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唐恳民 債務人 齊雪靜
一、⑴債務人唐恳民、齊雪靜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叁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遲延利息;⑵債務人唐恳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