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再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38號再審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 封偉倫 (經理)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 會計師
李佳華 會計師再審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局長)訴訟代理人 史越生
張琦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等,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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