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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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4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富宇有限公司」或「雲宇有限公司」?),並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普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或「善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