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4號聲請人 李朝轉 即 李南都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即債權人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2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本件債務人僅有汽車一輛,車齡逾20年,幾無殘值,認無變價實益爰不予變價,以上有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查無有效保單)、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在卷為憑;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5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44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