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GILLESMICHELMGODART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54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GILLESMICHELMGODART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48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7月23日確定,並於109年7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GILLESMICHELMGODART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548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7月23日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足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認編號1所示之咖啡色粉末1包及編號2所示之米黃色粉末1包,均檢驗含5-Meo-DMT成分,應以藥品列管;編號3所示粉末1包,檢驗含4-AcOMET及微量4-HydroxyMET成分,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該局106年10月26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1480號及107年5月7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468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沒收名稱數量1藥品(咖啡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87公克)2藥品(米黃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6公克)3藥品(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49.09公克)4白色信封1個5黃色信封1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