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進義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吳龍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5448、5552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