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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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52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詳細之原因事實(請分就不同之抵押權設定義務人加以說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