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福州福享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榮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被告乙○○
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羅美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