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債權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