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埔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埔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江文禎 被告 蔡思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埔簡字第9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