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38號債權人 廖建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本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廖建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為正確利息、違約金起算日(二筆金額之利息、違約金起算日應分別起算至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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