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債權人宜雄玉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茹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文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主管機關報備證明(含組織、主任委員)。
二、最近一期選任主任委員之會議記錄。
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居住於該社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