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912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191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1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15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1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1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1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1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2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2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22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2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2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25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2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2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2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2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3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3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32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3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3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93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 高美觀 即受處分人代理人 袁聖評 送達代收人 張文馨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9年11月18日(中監違字第裁60-ZAQ124207、60-ZBQ035610、60-ZBQ035612、60-ZFP059982、60-ZFP059988、60-ZAQ124074號)、100年1月4日(中監違字第裁60-ZAQ123228、60-ZBQ035399、60-ZFP059567、60-ZFP059574、60-ZBQ035401、60-ZAQ123015、60-ZFP059878、60-ZFP059427、60-ZFP059403、60-ZFP059860、60-ZFP059376、60-ZFP059841、60-ZFP059375、60-ZFP059839、60-ZIQ032117、60-ZIQ031588、60-ZIQ032119、60-ZIQ031596號)所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高美觀(以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第1至24號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分別有如附表編號第1至24號所示之違規事由,經舉發機關以如附表編號第1至24號舉發單號碼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嗣受處分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先後於如附表編號第1至24號所示之裁決時間,依附表編號第1至24號所示之處罰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編號第1至24號所示之處罰,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則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於95年8月經監理所註銷車號,此車也損壞嚴重無法行駛,於95年間停置路邊,至今也已被環保單位拖吊,根本不可能行駛於國道上違規,為此請求確認車號與車型是否相符,並查明是否被盜用車號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次按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亦有明定。
而92年2月7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雖然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然行政程序法第74條就寄存送達已自行規定,並未定有須經10日始生效力之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故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於行政程序自難適用;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為之寄存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663號、97年度裁字第215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準此,主管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所為之裁決書,若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寄存送達,於合法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
四、經查,受處分人自99年9月30日即遷入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二段193巷6號,迄今未有遷移紀錄,復參以受處分人所提出之委託書所記載之住址亦為上址,此有受處分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委託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上址確為受處分人之住所無訛,則原處分機關依上揭地址為送達,並無違誤。而如附表編號第1至24號所示裁決書業經原處分機關交付郵政機關送達受處分人之前開戶籍地址,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亦無可代為收受上開裁決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郵政機關遂於如附表所示之寄存日期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台中英才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而完成寄存送達程序等情,有原處分機關之送達證書共24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如附表編號第1至24號所示之裁決書之寄存送達均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自不因受處分人有無領取而受影響。惟受處分人竟遲至100年6月2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上蓋用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總收文章1枚可按,其異議顯已逾上開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且無從命其補正,自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表:
┌─┬──────┬──────────┬──────┬──────┬──────┬────┬───┐│編│違規時間(民│違規事由│舉發單位│裁決日期│舉發違反法條│裁決書│本院案│││國)││││(道路交通管│寄存送│號│││││││理處罰條例)│達日期│││││├──────┼──────┼──────┤(民國)│││├──────┤│舉發通知單號│裁決書編號│裁決內容││││號│違規地點│││(中監違字)│(新臺幣)│││├─┼──────┼──────────┼──────┼──────┼──────┼────┼───┤│1│99年7月26日│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33條第3項│100年1月│100年│││13時7分│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誌指示過站繳費(未申│局第一警察隊││││字第19││├──────┤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12號│││泰山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900元│││││上(第9車道││ZAQ123228號│ZAQ123228號││││││)│││││││├─┼──────┼──────────┼──────┼──────┼──────┼────┼───┤│2│99年9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內政部警政署│99年11月18日│第27條第1項│99年11月│100年││││路不依規定繳費(未申│國道公路警察│││24日│度交聲││││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一警察隊││││字第19││├──────┤)(99年7月26日13時7├──────┼──────┼──────┤│13號│││泰山收費站北│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4500元│││││上(第9車道│補繳,繳費期限99年9│ZAQ124207號│ZAQ124207號││││││)│月10日止未補繳)││││││├─┼──────┼──────────┼──────┼──────┼──────┼────┼───┤│3│99年9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內政部警政署│99年11月18日│第27條第1項│99年11月│100年││││路不依規定繳費(未申│國道公路警察│││24日│度交聲││││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二警察隊││││字第19││├──────┤)(99年7月22日10時├──────┼──────┼──────┤│14號│││造橋收費站南│39分過違規地點,經通│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4500元│││││下(第8車道│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ZBQ035610號│ZBQ035610號││││││)│9月10日止未補繳)││││││├─┼──────┼──────────┼──────┼──────┼──────┼────┼───┤│4│99年9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內政部警政署│99年11月18日│第27條第1項│99年11月│100年││││路不依規定繳費(未申│國道公路警察│││24日│度交聲││││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二警察隊││││字第19││├──────┤)(99年7月22日14時├──────┼──────┼──────┤│15號│││造橋收費站北│50分過違規地點,經通│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4500元│││││上(第7車道│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ZBQ035612號│ZBQ035612號││││││)│9月10日止未補繳)││││││├─┼──────┼──────────┼──────┼──────┼──────┼────┼───┤│5│99年7月22日│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33條第3項│100年1月│100年│││10時39分│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誌指示過站繳費(未申│局第二警察隊││││字第19││├──────┤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16號│││造橋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900元│││││下(第8車道││ZBQ035399號│ZBQ035399號││││││)│││││││├─┼──────┼──────────┼──────┼──────┼──────┼────┼───┤│6│99年9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內政部警政署│99年11月18日│第27條第1項│99年11月│100年││││路不依規定繳費(未申│國道公路警察│││24日│度交聲││││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六警察隊││││字第19││├──────┤)(99年7月22日9時35├──────┼──────┼──────┤│17號│││樹林收費站南│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4500元│││││下(第12車道│補繳,繳費期限99年9│ZFP059982號│ZFP059982號││││││)│月10日止未補繳)││││││├─┼──────┼──────────┼──────┼──────┼──────┼────┼───┤│7│99年7月22日9│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33條第3項│100年1月│100年│││時35分│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誌指示過站繳費(未申│局第六警察隊││││字第19││├──────┤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18號│││樹林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900元│││││下(第12車道││ZFP059567號│ZFP059567號││││││)│││││││├─┼──────┼──────────┼──────┼──────┼──────┼────┼───┤│8│99年7月22日│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33條第3項│100年1月│100年│││18時46分│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誌指示過站繳費(未申│局第六警察隊││││字第19││├──────┤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19號│││樹林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900元│││││上(第11車道││ZFP059574號│ZFP059574號││││││)│││││││├─┼──────┼──────────┼──────┼──────┼──────┼────┼───┤│9│99年9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內政部警政署│99年11月18日│第27條第1項│99年11月│100年││││路不依規定繳費(未申│國道公路警察│││24日│度交聲││││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六警察隊││││字第19││├──────┤)(99年7月22日18時├──────┼──────┼──────┤│20號│││樹林收費站北│46分過違規地點,經通│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4500元│││││上(第11車道│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ZFP059988號│ZFP059988號││││││)│9月10日止未補繳)││││││├─┼──────┼──────────┼──────┼──────┼──────┼────┼───┤│10│99年7月22日│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33條第3項│100年1月│100年│││14時50分│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誌指示過站繳費(未申│局第二警察隊││││字第19││├──────┤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21號│││造橋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900元│││││上(第7車道││ZBQ035401號│ZBQ035401號││││││)│││││││├─┼──────┼──────────┼──────┼──────┼──────┼────┼───┤│11│99年9月11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內政部警政署│99年11月18日│第27條第1項│99年11月│100年││││路不依規定繳費(未申│國道公路警察│││24日│度交聲││││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一警察隊││││字第19││├──────┤)(99年7月21日12時├──────┼──────┼──────┤│22號│││泰山收費站北│46分過違規地點,經通│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4500元│││││上(第10車道│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ZAQ124074號│ZAQ124074號││││││)│9月10日止未補繳)││││││├─┼──────┼──────────┼──────┼──────┼──────┼────┼───┤│12│99年7月21日│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33條第3項│100年1月│100年│││12時46分│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誌指示過站繳費(未申│局第一警察隊││││字第19││├──────┤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23號│││泰山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900元│││││上(第10車道││ZAQ123015號│ZAQ123015號││││││)│││││││├─┼──────┼──────────┼──────┼──────┼──────┼────┼───┤│13│99年8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27條第1項│100年1月│100年││││路不依規定繳費(未申│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六警察隊││││字第19││├──────┤)(99年7月13日22時├──────┼──────┼──────┤│24號│││樹林收費站北│15分過違規地點,經通│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4500元│││││上(第10車道│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ZFP059878號│ZFP059878號││││││)│8月25日止未補繳)││││││├─┼──────┼──────────┼──────┼──────┼──────┼────┼───┤│14│99年7月13日│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33條第3項│100年1月│100年│││22時15分│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誌指示過站繳費(未申│局第六警察隊││││字第19││├──────┤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25號│││樹林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900元│││││上(第10車道││ZFP059427號│ZFP059427號││││││)│││││││├─┼──────┼──────────┼──────┼──────┼──────┼────┼───┤│15│99年7月12日│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33條第3項│100年1月│100年│││13時24分│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誌指示過站繳費(未申│局第六警察隊││││字第19││├──────┤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26號│││樹林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900元│││││上(第10車道││ZFP059403號│ZFP059403號││││││)│││││││├─┼──────┼──────────┼──────┼──────┼──────┼────┼───┤│16│99年8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27條第1項│100年1月│100年││││路不依規定繳費(未申│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六警察隊││││字第19││├──────┤)(99年7月12日13時├──────┼──────┼──────┤│27號│││樹林收費站北│24分過違規地點,經通│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4500元│││││上(第10車道│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ZFP059860號│ZFP059860號││││││)│8月25日止未補繳)││││││├─┼──────┼──────────┼──────┼──────┼──────┼────┼───┤│17│99年7月10日│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33條第3項│100年1月│100年│││23時16分│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誌指示過站繳費(未申│局第六警察隊││││字第19││├──────┤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28號│││樹林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900元│││││下(第12車道││ZFP059376號│ZFP059376號││││││)│││││││├─┼──────┼──────────┼──────┼──────┼──────┼────┼───┤│18│99年8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27條第1項│100年1月│100年││││路不依規定繳費(未申│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六警察隊││││字第19││├──────┤)(99年7月10日23時├──────┼──────┼──────┤│29號│││樹林收費站南│16分過違規地點,經通│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4500元│││││下(第12車道│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ZFP059841號│ZFP059841號││││││)│8月25日止未補繳)││││││├─┼──────┼──────────┼──────┼──────┼──────┼────┼───┤│19│99年7月10日│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33條第3項│100年1月│100年│││21時25分│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誌指示過站繳費(未申│局第六警察隊││││字第19││├──────┤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30號│││樹林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900元│││││上(第11車道││ZFP059375號│ZFP059375號││││││)│││││││├─┼──────┼──────────┼──────┼──────┼──────┼────┼───┤│20│99年8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27條第1項│100年1月│100年││││路不依規定繳費(未申│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六警察隊││││字第19││├──────┤)(99年7月10日21時├──────┼──────┼──────┤│31號│││樹林收費站北│25分過違規地點,經通│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4500元│││││上(第11車道│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ZFP059839號│ZFP059839號││││││)│8月25日止未補繳)││││││├─┼──────┼──────────┼──────┼──────┼──────┼────┼───┤│21│99年8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27條第1項│100年1月│100年││││路不依規定繳費(未申│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九警察隊││││字第19││├──────┤)(99年7月8日10時52├──────┼──────┼──────┤│32號│││頭城收費站南│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4500元│││││下(第8車道│補繳,繳費期限99年8│ZIQ032117號│ZIQ032117號││││││)│月25日止未補繳)││││││├─┼──────┼──────────┼──────┼──────┼──────┼────┼───┤│22│99年7月8日10│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33條第3項│100年1月│100年│││時52分│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誌指示過站繳費(未申│局第九警察隊││││字第19││├──────┤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33號│││頭城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900元│││││下(第8車道││ZIQ031588號│ZIQ031588號││││││)│││││││├─┼──────┼──────────┼──────┼──────┼──────┼────┼───┤│23│99年8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27條第1項│100年1月│100年││││路不依規定繳費(未申│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局第九警察隊││││字第19││├──────┤)(99年7月8日13時14├──────┼──────┼──────┤│34號│││頭城收費站北│分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4500元│││││上(第6車道│補繳,繳費期限99年8│ZIQ032119號│ZIQ032119號││││││)│月25日止未補繳)││││││├─┼──────┼──────────┼──────┼──────┼──────┼────┼───┤│24│99年7月8日13│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4日│第33條第3項│100年1月│100年│││時14分│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國道公路警察│││8日│度交聲││││誌指示過站繳費(未申│局第九警察隊││││字第19││├──────┤裝戶行駛電子收費車道├──────┼──────┼──────┤│35號│││頭城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裁60-│900元│││││上(第6車道││ZIQ031596號│ZIQ031596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