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80號債權人 羅銘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冠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利率為何?㈢提出交通事故報案單影本。
㈣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㈤確認支付命令聲請狀狀尾此致「台南地方法院」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