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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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債權人箱根儷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炳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繽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請提出⑴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及⑵最近一期主任委員當選記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以供本院審核。
㈢提出債務人王繽漢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巷0○00號)。
㈣因依 臺端 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掛號回執所示,簽收人為債權
人箱根儷都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提出債務人王繽漢已簽領該存證信函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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