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 汪韋伶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詹潤鈞 被告 郭榮發
郭榮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文双 被告 郭相欽
郭榮錦 郭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