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2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毓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循環)利息之起迄日及其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2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毓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循環)利息之起迄日及其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