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告 李伍伴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李水泉 被告 曾雯娟
沈淯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83號判決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沈宗興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