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21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八十九年四月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36,596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43,028元整。(三)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4,303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歐文政